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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转载)

  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发表时间:2011-10-31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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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王**,女,1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州**院职工,住个旧市人民路**大楼14楼5号,联系电话:13708632418。
  在2007年8月23日,我去覃忠瑜(本案的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经营的个旧市川庙街原港丽烫染沙龙店进行泰式洗头消费,造成我的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的情况,曾向红河州州委、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人大、州检察院;云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同时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已立案,并责成案发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报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的两审法院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明显袒护侵权人覃忠瑜,维护侵权人的利益的事实,请求给予严肃查处的投诉后不久,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自称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跟我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当时我问她贵姓,她说姓叶,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她对我说:“法院和检察院两边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我考虑到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所以我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云南省个旧市法院打电话通知我到该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时,我还以为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立案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怀疑这其中会有什么“猫腻”?截至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左右,个旧市法院又打电话通知我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我生病我叫我表妹去拿,我表妹是在第二天(17日)早上10点左右拿回的《民事裁定书》,当我看到《民事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晴天霹雳,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再仔细一看,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制作”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送达给我,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的情况呢?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问了我的案子进展情况,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检察院。”至此,我才明白了这是云南省高院在我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违法自行立案裁定的······。我突然想起了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那位叶法官的话,“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为了堵住我的申诉渠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的手法来对付我,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理发店老板娘覃忠瑜侵犯我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发帖子,以及网络论坛发表以来,读者超过了100万人,同时《生活新报》等媒体介入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但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督下,我却得到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罕见的匪夷所思的结果,我只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案件还处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云南省高院面对我投诉、反映两审法官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之后,他们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下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下发《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而且“裁定在前,受理在后”。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视法律如儿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目张胆地造假的行为,特别是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做出了“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枉法裁判案,是这些法官导演了这起滑稽的司法游戏,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渎职侵权,在当事人没有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情况之下,马俊杰等法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自行造假立案,自行下达《受理通知书》及下发《民事裁定书》,进行蒙骗当事人(受害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为当事人(受害人)的利益考虑,纯粹造假维护下级法院及法官的利益,只要法院驳回就做到平安无事,通过造假从法律上就堵住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渠道,完全实现办案政绩,避免了法官错判案子受处分的风险,他们认为像当事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是无法盘得倒他们的,即使知道情况也不会做出什么反应,错误地贬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他们的手段是很卑鄙残忍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签名: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民事申诉书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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