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y727363 发表于 4 天前

【风青杨专栏】央视进看守所采访嫌疑人侵权了吗?

  央视进看守所采访陈永洲侵权了吗?


  据10月26日早间央视《朝闻天下》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陈永洲向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利,他受人指使, 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其声誉严重受损。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


  央视的这个报道再次引燃了关于新京报记者被跨省拘捕是否合法的讨论。比较典型的比如作家@十年砍柴 在微博上的观点:“法院还没审,央视已经报道在长沙警方控制下的陈永洲的自供,这合适吗?如果最终法院审理被告人无罪,央视是否损害人的名誉?”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有类似的思考,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是,司法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并不是罪犯;就是罪犯,也有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一个人如果没有被法院审判,媒体有权力公布他的罪状吗?是否干扰了司法公正?正如@刘晓原律师 所说:“让央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并在电视上播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单位和看守所严重违反《看守所条例》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是被迫采访,央视将采访公开播放,则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从薛蛮子到边民,到陈永洲,这些人被拘捕后,首先不是与家属和律师见面,获得公民应有的辩护权。而是上央视“做客”,“坦白”自己的罪状。难道犯罪嫌疑人是傻子,难道进去就是极乐世界不想出来了?正如那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其重要价值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执政者的行为,防止权力恣意横行。


  事实上,从法律精神上说,是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如果必须把它们排一下次序,程序正义无疑处在优先的位置。否则,在程序正义缺失或受损的前提下,结果正义是没有意义的。譬如警察现在要抓一个罪犯,知道他犯了罪要去抓他。但假如用的手法本身是不合法的,即使抓到了这个罪犯,在法律上举证的时候,如果发现执法人员用了不适当的手段,那可以令这个罪犯脱罪。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目的,会损害目的本身。


  一位网友对当下的司法程序这样总结:“以A罪的名义抓捕,以B罪的名义上央视,以C罪的名义定罪,已经是一种时尚。”当然,也有人觉得只要达到目标,用什么手段并不重要,最重要的就是达到目标。但法律程序本身,比案件审理结果更重要。毕竟,这起案件只是个案,审理结果错了还可以修改,而由于程序正义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公民因此对“法律神圣”产生的怀疑却难以修复。显然,这个后果是更加沉重的,发展到一定时候,甚至会成为社会的一种“难以承受之重”。


  从媒体的社会责任来说,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该怎么做?兼听则明偏说必暗。央视报道为何不把公众对中联重科和长沙公安局的疑问一块说明呢?对于冲突的双方,好比面对中国国内赛场比赛的双方,仅仅解说一方的观点特别是可以刑讯逼供的一方获得的观点,这就是不偏不移么?在拘留所里,李庄也承认犯罪了,事实呢?证据呢?央视播放时应有其辩护人观点以平衡。


  一个法治社会全体公民都必须有的共识那就是打击任何罪犯,不论以任何名义的伟光正,作为公民最关心的应该是程序正义即司法公正。而法治社会的建立,也不要指望圣人出现,因为只有前人裁树,后人才可以乘凉,都想乘凉,却没有人为一个法治社会栽树,结果每个人都得面对那个毒太阳!当然,今天进去的那个人可能与你没关系,但下次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进去了受到的会是同样的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好时机,正是他人受不公之时。(文/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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