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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永州案”绑架了公权力(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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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继
  近日,网络曝出了一位永州母亲唐慧为自己被屈辱的11岁女儿乐乐讨还公道时被劳教。据了解,乐乐被逼卖淫案还存在大量争议性问题。其中,尤以100多名嫖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民警涉嫌帮助被告“假立功”事件最为突出,这也是唐慧“最不能接受”并持续上访,最终被劳教的关键原因。(据8月7日东方早报)
  母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无与伦比的爱。11岁的女儿被人强奸、逼迫卖淫,这个事件放在哪一个母亲身上都是剜心剜肺的伤,都是撕心裂肺的痛!5年多时间里,为了女儿的公道,为了让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然而永州母亲一次又一次的举报上访,结果却因为“扰乱公务秩序”而却被劳教入狱。在此,我们无权评说永州母亲被劳教的对与错,因为我们不知道事实的真相,但我们从这个事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公权力一次又一次被撕裂后的伤痛。
  永州母亲被劳教让公权力陷入尴尬。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社会矛盾的集聚,一些底层老百姓在权利受到伤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时,他们纷纷选择了上访和举报,当然其中也不排除有一些无理取闹的“老上访户”和“残访户”,部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和目的,无休止的举报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这些人应该依法治理,这是没有任何质疑的。但对于永州母亲唐慧的诉求,作为公权力的部门应该特别谨慎和小心,因为她本身就是一位受害者,内心承受了幼女被屈辱的巨大伤痛,她渴望公权力为其女儿伸张正义,其心之切,其情之悲,要设身处地的为她想想。不要动不动就使用公权力的“杀威棒”,虽然是依法办事,但却使公权力陷入不尽情理的尴尬。一方面永州母亲在举报上访过程中,拥有公权力的部门始终没有及时的有效回应,惨案发生之后,要求立案被拒,多方上访未果,最后竟然以死相逼才得到永州市公安局长批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的反应如此的缓慢,如此的惰性!一方面面对永州母亲的举报上访,公权力部门却明显感受到了压力和不安,于是迅速动用了公权力的威力,让永州母亲进入监狱,虽然实现了自己的清静,但却让这位母亲在遭受幼女屈辱伤害之后,再一次遭受到巨大的心理伤害。
  永州母亲被劳教让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如果永州案的5大疑问真的存在,那么不管永州市政府如何的积极回应,都难以挽回社会对此造成的公信力质疑。社会对于幼女强奸案本来就十分关注,出了问题,公权力部门本身就该积极介入,妥善处理。一是要全力立案侦破,并及时公布信息;二是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伸张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抚恤受害者,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本来是一件简单明了的事情,为啥要拖绕躲,为啥会无端的生出那么多的疑问?在永州案中,究竟有啥错综复杂的关系,特别是其中披露出的各种质疑和疑问,需要地方政府给予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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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
  [来源:华声在线][作者:木子杨]时间:2012-08-10 1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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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轰动一时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于今年6月终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但乐乐之母唐慧(化名)仍然上访。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教一年六个月。永州公安局解释称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多次堵门拦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来已沉寂的案件随着乐乐之母的被劳教收押又一次被推向了舆论焦点。诚如有论者所言:“我们要问一位母亲为什么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但更要弄清楚,唐慧所执着追求的这种正义究竟能不能被法治社会所容许?
  法治社会,司法判决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一旦作出裁定,就必须要坚决执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判决书显示,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秦斌同时满足以上三项,其中蒋军军、刘润、兰小强由此被判决无期徒刑;秦斌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所以不适用死刑,且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5年。如此看来,此判决并不算轻判。
  可见唐慧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我们很同情也很理解这位母亲的感受,但同情归同情,法律上的是还是要回归到法律层面去解决。法律毕竟是刚性的,有时并不容情。不可能因为受害者家属要求被告人全部判死刑,不谙法律的民众要求判死刑,就将这7人判了死刑。不然,将法律权威置于何地?要记住那句话:“法律要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
  这不禁让笔者想起去年云南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二审李昌奎最终被判死刑。有些论者真是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声称“这是迟来的正义”“民意终于战胜了法律”……但,看似胜利的我们,其实在另一方面却输了。我们的司法权威还那么脆弱,并不堪民粹一击……那么,这样一个脆弱而缺乏定力的司法系统如何能保障更多人的利益?回到这里,如果我们因为同情唐慧而随意更改司法判决,虽然可以平了唐慧的怨气,但对另一方公平吗?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没想到的“道德吊诡”:从正义出发,却走向了反正义。
  当然,一个看似公正的结果并不一定代表公平。因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也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案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争议也正在于程序本身存在某些非正义。“有人枉法,吞舟是漏;母亲维权,锱铢必较”,这不得不说是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瑕疵。但是,也必须要弄清楚,这并不是法治的错误,相较于舆论的狂风破浪,法治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难免会磕磕碰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前途的曲折就随意的否定这一条康庄大道。
  据华声在线消息,记者从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不可否认,官方之所以反应如此迅速跟公众、媒体的舆论等压力有很大的关联。但最终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回归到法律框架之内。试想,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治体系,媒体可以帮助这个唐慧,但下一个呢?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你我都可能成为公权和金钱勾结之下的受害者。让手握权力者得以约束和制衡,让利益受损者得以仰仗和救济,正是法治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永州幼女被逼卖淫、其母被劳教并不是我们的法治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推进的深度还不够。此次永州案可以说是一次全民普法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要依法依规办事,也教育广大群众依法依规维权。
  木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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